缺席判决会对缺席一方的当事人十分不利,特别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因为法院在进行缺席判决时,会默认缺席一方当事人已经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换言之,缺席一方当事人失去了为自己举证、质证以及辩护的机会,并且很可能导致败诉。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其拘传到庭,这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对被告在社会上的声誉也会造成影响。
不得缺席判决的情形是什么
不得缺席判决的情形是离婚类型案件。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仅在一方当事人参与陈述与辩论,并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争议案件作出的判决。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参与庭审质证、陈述与辩论等诉讼活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缺席判决实际是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惩罚。因此,只有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才能作出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全文6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