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为关于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的法律规定解释。其中,对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数量和情节严重程度,并明确了数量巨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同时,针对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和使用信用卡等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解释。最后,针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打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办理这类刑事案件时需要应用的法律问题,现在作出以下解释: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并依法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刑 法 信 用 卡 解 释 : 数 量 、 情 节 的 认 定 标 准
刑法第177条规定了信用卡的犯罪构成及其处罚。该条规定了信用卡的发行、使用、提供、承诺等行为均属于信用卡犯罪。同时,该条也规定了数量、情节的认定标准。
数量方面的认定标准包括:
1. 信用卡数量:指持卡人持有的信用卡数量。
2. 单笔信用卡交易金额: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的单笔交易金额。
3. 累计信用卡交易金额: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的所有交易累计金额。
情节方面的认定标准包括:
1. 非法使用信用卡: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如走私、贪污、受贿等。
2. 非法透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并且未能按时归还透支款。
3.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指持卡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4.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指持卡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5. 冒用他人信用卡:指持卡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持卡人持有信用卡数量、单笔信用卡交易金额或累计信用卡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有非法使用信用卡、非法透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犯罪,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段话阐述了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相关刑罚。针对伪造信用卡的处理方式,规定了伪造1张以上信用卡和伪造10张以上空白信用卡,以及伪造信用卡的不同数量和情节严重程度。同时,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情况,也有相应的认定标准。最后,强调了持卡人有非法使用信用卡、非法透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犯罪并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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