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人权,凡公民合法权益被国家权力侵害的,理论上均应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从现实情况出发,我国刑事赔偿的范围应以司法实践和需求来确定。纳入现行刑事赔偿的强制措施包括羁押性措施而不包括非羁押性措施。羁押措施的特征在于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对人身自由予以最严厉的干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虽然并未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但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明显高于住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具有羁押性质。若将100%的自由状态和100%限制状态(羁押)置于直线的两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在直线的后半部,处于最接近羁押而远离非羁押的状态。且根据刑诉法第73条第2款、第74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拘留、逮捕措施一样需在24小时内告知家属,可以用于折抵刑期,这也反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羁押属性。
指定监视居住在什么地方执行
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是: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或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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