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征管税务所: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312号文,以下简称《调整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分局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一、)各所应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调整办法》是市局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完善税源监控机制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旨在简化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和缩短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各所应深刻把握和领会市局文件和分局补充意见的精神实质,确保工作举措能落到实处。
(二)各所应做好对各乡镇、相关委局招商主体和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宣传的重点是《调整办法》出台的意义、效果,以及其中关于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的工作流程和时限等方面的新规定,要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调整事项说明
(一)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调整办法》及新操作手册(附件2)规定:
(1)本市范围内纳税人跨区县迁移税务登记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出通知书》;
(2)外省市纳税人迁入本市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受理书原件及复印件;
(3)需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执行(沪国税征[2008]22文,沪国税崇稽[2008]25号文转发)。
各所税务登记受理岗位应严格按照上述两个办法的规定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所领导应把好审核上报关。
(二)办理流程和时限
1.办理流程。自2009年9月1日起,综合征管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流转环节进一步减少。开业税务登记(除个体工商户外的所有新办单位)的办理流程为:.彳正管分局受理;数据审核、录入及上报;市局税务登记受理处审批、征管分局打证和发证四个环节;变更税务登记也相应地减少了部分环节。
2.办理时限。开业、变更税务登记的办理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
三、贯彻要求
《调整办法》旨在简化办理税务登记的流程和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效率,为确保该办法能得到贯彻落实,现就分局系统税务登记的工作流程和相关部门、人员的工作职责进行调整,原沪国税崇稽[2008]25号文中相关的工作流程、工作职责规定相应废止。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具体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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