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赌博与开设赌场行为,相关法律有以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如何区分一般娱乐活动与赌博。根据《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不以盈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同时,最高法与最高检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赌博论处。”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要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娱乐活动,首先,从主观方面看,要区分行为主体是否是以营利为目的,赌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本案中魏明明从中抽头渔利、赌客也是为了赢钱才会来赌博就是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而群众娱乐行为则是以娱乐消遣为目的;其次,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本案中在魏明明开设的赌场中赌博的多是互不相识的人,有空位就坐下来玩;最后,彩头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要以一定数额为限,以赌博进行治安处罚要达到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赌资数额较大”,以赌博罪进行刑事处罚也要求赌资或者抽头渔利达到一定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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