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
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可因下述原因而归于无效
(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三)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上述情况,那么保证合同也就成立了。
保证合同不成立的情况有哪些
(一)主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签保证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主合同能够顺利的执行,若主合同本身因为某些原因,没有成立或尚未生效,那么作为从属的保证合同自然无效。
(二)主合同有效,但保证人资格不具备。法律明文规定以下身份的人不能作为但保人,即使签订但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1、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6、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三)但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中有两方合伙,欺诈另一方的,合同无效。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无效。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合同,都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否则无效。
如果在借贷关系中有担保人,无论是更改借条时间还是更改借款金额的,都必须要通知担保人。更改借条属于变更主合同,其次想要更改借条上的时间,那也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同意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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