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在特殊时期出台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这一制度已越来越不适用。劳教制度本身因缺乏法律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程序不正当等弊端日益受到诟病,在一些地方甚至演变成相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呼吁改革劳教制度呼声强烈。
废止劳教制度体现了中央推进法制建设的决心和力度。劳教制度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的一种行政处罚,本是针对屡教不改的小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等,但在实践中经常被扩大化。中央顺应民意废止劳教制度,回应了民众期待。
劳教制度这50多年
1957年:正式确立劳教制度
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依法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确立该制度的初衷,主要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对大中城市中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人,特别是扰乱社会治安、屡教不改的人,实行劳动教育和收容安置,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1979年:实质性改变
1979年11月29日,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劳动教养对象是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20世纪80、90年代:劳动教养对象泛化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增加了三种可以适用劳教的情况: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人;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以及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人。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教,并在劳教中强制戒除。
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2011年:设立试点城市
最高法等十部委印发通知,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
2013年:废止劳教制度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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