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认定方式如下: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3)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情节恶劣?
在具体流氓活动中,认定情节是否恶劣,应当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行为的方式与手段;
行为的结果与后果;
行为的时间与地点;
行为人对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伴随情况的处置;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具体到本罪而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殴打他人手段恶劣;多次殴打他人的,既包括多次殴打间一人,也包括多次殴打同的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他人,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恶劣影响的;等等。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还应包括打人取乐,引起公愤的情形。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公愤”一词含义较为模糊,何谓“引起公”,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其次,事实上,大多数在流氓动机支配下实施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都会引起公愤,将引起公愤作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容易混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因此,我们认为,不宜将“引起公愤”作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
寻衅滋事罪在进行认定的时候必须要着手于行为的手段和行为的方式,需要结合行为的结果和行为的时间,以及对于行为过程当中所出现的一些伴随方面的情况,来综合的考虑到寻衅滋事的情节是否恶劣。如果已经达到了境界攻击的程度的话,将会按照寻衅滋事罪严厉的惩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全文9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