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夺涉嫌抢夺罪,我国《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夺罪立法应增加“多次抢夺”标准
抢夺犯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犯罪之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较快发展和人、财、物的流动加快,各类侵犯财产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又以抢夺犯罪和抢劫犯罪最为典型。自2002年开始,国家司法机关开展了打击两抢犯罪的专项整治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也就两抢犯罪作了多个司法解释,使得认定两抢犯罪的法律逐渐明确和便于操作。但是,笔者认为,由于立法上没有将行为人的多次抢夺行为与抢夺数额较大行为并列作为抢夺罪的客观要件,使得那些实施多次抢夺但每次抢夺都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人不受刑事制裁,进而影响到有效打击抢夺犯罪,因此,有必要将多次抢夺行为与抢夺数额较大的行为并列为抢夺罪的客观要件,凡多次抢夺的,不管数额是否较大,也可以构成抢夺罪。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理上说,刑法所规制和惩罚的行为,是那些对社会的危害性达到较为严重程度的行为。以侵犯财产犯罪来说,侵犯财产达到一定数额当然就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侵犯财产的数额并不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唯一标准,这同样也是不争的事实。例如,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抢夺三次,三次抢夺的总数额为800元,而另一行为人只是在僻静之处一次抢夺了1000元,恐怕没有人会认为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就一定小于后者。因此,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只将后者认定为犯罪而不将前者认定为犯罪显然是不符合法理和实质公平的。
其次,从与盗窃罪的比较来看,在侵犯财产的犯罪中,抢夺犯罪与盗窃犯罪是最为相近的犯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这两个犯罪就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之内,其犯罪数额的认定及量刑是完全一致的。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虽然将这两个犯罪分别规定在两个条文内,但除了盗窃罪在犯罪起点上将多次盗窃与盗窃数额较大并列之外,这两个罪在犯罪数额的掌握和量刑上的规定仍然是一致的。新《刑法》实施八年多来的结果表明,将多次盗窃与盗窃数额较大并列为盗窃犯罪的起点,即并列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对打击盗窃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既然盗窃犯罪与抢夺犯罪如此相近,盗窃罪将多次盗窃规定为犯罪的客观要件,且实施的客观效果又很好,那么,也有必要将多次抢夺与抢夺数额较大并列为抢夺罪的客观要件。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将行为人实施的多次抢夺与抢夺数额较大并列为抢夺罪的起点,即抢夺罪的客观要件。其具体表述可参照盗窃罪的规定,表述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单位:武夷学院管理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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