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成都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
时间:2023-06-07 16:42:15 4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质监局关于《成都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成都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5)44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5)1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一)摸清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状况,全面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实现以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食品生产企业动态监管电子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二)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意见,进一步规范小作坊的食品生产加工行为。

(三)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原材料进货、使用登记和产品出厂销售登记制度,遏制使用非食品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追踪链。

(四)制定《成都市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实行备案制度,有效遏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五)突出重点产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其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力争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抽查的覆盖面达到90%以上、品种覆盖面达到50%以上,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六)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

(七)建立并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八)通过整治,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整治措施和要求

(一)实行分片监管制度。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实行定责、定人、定区域、定企业的分片式定责监管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由专人负责对包干企业的法人及产品变化情况、生产卫生条件、食品添加剂等原材料的使用、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出厂检验、企业承诺等实施巡查,并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由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同时,要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制度,对季节性生产的企业、新办企业和关闭及变更的企业,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要做好登记工作,并将情况通报质监等相关部门,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确保监管不留死角。

(二)实行分级和分类监管制度。要根据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要根据不同食品的风险程度,把食品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实施分类管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两级质监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加严检验、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四)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五)实行食品生产原材料验货、使用登记制。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将品名、数量、供货单位及地址和领用时间、领用人、领用数量等逐一登记,建立原材料进货台帐。

(六)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实行备案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备案。企业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将品名、数量、供货单位及地址和领用时间、领用人、领用数量等逐一登记建立台帐,将使用单位、使用时间、使用人、母本数量、添加数量、添加剂比例等登记造册。要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册登记、专人添加和准确计量。

(七)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销售登记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和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八)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企业必须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至少保存3年。

(九)对新产品实行安全性评价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新品种食品添加剂,使用新原材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前,应当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报告当地县级质监部门和留存备查。

(十)对食品委托加工实行备案制。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9号令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监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十一)加强企业质量基础工作。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基础工作,推进HACCP、ISO9000、ISO14000等体系认证,提升管理水平,积极争创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各级政府应鼓励小型个体私营企业走联合经营、集中生产的道路,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吸纳小作坊为配套企业。对大中型企业,要进行政策扶持,支持企业进行工艺改进和技术创新,促进我市食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二)增强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监控及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充实基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量,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要建立和完善以市级为重点、县级为基础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增强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控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市级食品检测机构要在2006年底以前达到全国副省级城市一流水平,县级食品质检机构要在2007年底以前具备常规理化实验室并达到普通微生物实验室技术要求,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投入,

切实改善执法装备、检测手段和实验室环境条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检验和行政执法等方面所需经费。

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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