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无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
(二)符合计量授权的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
(三)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四)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六)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提交的全部书面资料应用A4复印纸制作)
(一)《计量授权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二)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复印件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授权项目表1---检定项目列表原件一式三份;
(五)《申请授权项目表2---校准/检测项目列表原件一式三份;
(六)《申请授权项目表3---商品量检测项目列表原件一式三份;
(七)《考核规范要求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原件一式三份;
(八)《质量手册一套;
(九)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复查时提供)。
九、申请表格
(一);
(二);
(三);
(四);
(五)。
以上表格可从网上直接下载。
十、办理的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范围,向我局递交申请材料。
(二)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我局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对申请人进行考核。
考核日期由考核组和申请人商定,现场考核为1~5个工作日。
(四)我局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报告,决定是否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决定授权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决定不予授权的,即日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事项有效期
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期为5年。
被授权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
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6个月向我局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十二、受理时限
(一)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二)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日期由考核组和申请人商定,现场考核为1~5天。
(三)我局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报告,决定是否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决定授权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决定不授权的,即日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项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收取,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证书费每证10元,考核费每个机构1000元〔50项以上(不含50项),每增加一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元〕。差旅费由申请人支付。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社区莞温路178号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一楼邮政编码:523120
办公电话:0769-23109599传真:0769-23109997
十五、投诉电话
十六、备注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前来办理时须持有申请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十七、申办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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