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些?货币补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依据。专业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专业评估,产生多分量的补偿金额。介绍了三种法律鉴定依据:
1。市场评估价:指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是专业评估机构在评估时点对房地产进行客观评估,符合要求,遵循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和程序,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活动的因素估计和确定合理的价格或价值。商品房成交均价是指有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测算并公布的同面积、同类型普通住宅成交均价。重置价格:指估价机构根据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确定的与估价对象具有相同功能和效用的新建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以上三种价格是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但用途不同,适用情况不同。财产权置换也称为财产权置换。根据评价方法的不同,有两种替代方法。价值本位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等价置换,置换后的新房价值由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是指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不结算安置区内差价的异地产权交换。
产权置换可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因该地块容积率原因,无法搬迁,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新建安置房,然后通过产权的增减,实现等价物的产权置换。
安置:指开发商可以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安置。
附件:目前,我国各大城市都规定了拆迁补偿的人均最低面积。比如,上海的人均最低面积是22平方米,所以有必要进行拆迁安置。联合补偿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既有货币补偿,也有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等诸多客观因素,房价、地价不合理地居高不下,造成许多问题,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无法解决,于是出现了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局面。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二)对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给予补偿;(3)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应当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积、搬迁费等订立补偿协议,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不明确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与赔偿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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