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票质押需要什么手续
1、出票人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按照内部操作规程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出票人交存保证金,并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2、出票人与承兑行签定《银行承兑协议》,出票人签发票据,银行加盖汇票专用章。
3、承兑银行将办理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出票人。
4、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出票人将足以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存入承兑银行。
5、汇票到期,持票人将银行承兑汇票送交其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6、托收银行(持票人的开户银行)将银行承兑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传递给承兑银行。
7、承兑银行向收款人(持票人开户银行)划转汇票款项。
二、汇票质押需要哪些材料
1、有关的证明交易合同的资料,购销合同。
需要说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客户需要提供拟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所对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资料,同时需要提供新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所对应商品交易合同资料。
2、低风险授信所需常规资料,营业之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等资料。
三、票据质押权的生效内容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这一规定可知,对于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强调的是合意和交付,即出质人应与质权人经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票据,质押合同自交付票据之日起生效。在实践中,质押合同签订与交付可能出现时间上的不一致,如果规定质押合同在票据交付后生效,则必然导致质押合同对质押双方没有任何约束力。
而我国《票据法》第35条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法》第81条、第94条分别规定本票和支票适用汇票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由此可知,《票据法》对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强调的是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与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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