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病人强制关押一般就会直接送进医院作强制处理;犯人是发病期作案后被送进去的,医院对待病号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未在犯病期作案属于犯罪,精神病人发病期作案虽然不会判刑,但是会一辈子在医院呆着,没有固定期限,直到生老病死;精神病院对待重度患者和监狱是一样的,窗户和门被高硬度高密度的防盗窗包裹,有门卫把守,有监控有待命的医生还有护工,总体来说算不上关押那么严重,就是限制自由。
二、对于精神病患者适合关押吗?
不适合,下列人员,不宜羁押,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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