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内容包括哪些
时间:2023-08-09 16:45:22 1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且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因此,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四个:(一)不为公众所知(秘密);(二)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3)实用性;(4)采取保密措施(保密)。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有哪些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是从权利限制角度进行定义,同时也被称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这是以除外手段对侵权判定类型进行描述。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开发

即通过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获得与他人技术秘密相同的信息的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自行研究出相同的商业秘密,也不能禁止他人对自行研制出来的商业秘密采用商业秘密权保护。

2.反向工程

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终端产品的分析研究,找出该产品的原始配方或者生产方法。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人投放到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中所蕴涵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旦被竞争对手通过方向工程分析研究获知(法律限制的某些特殊产品除外),则其秘密性相对丧失,原拥有者也失去相应的权利。

3.合法受让

商业秘密的性质是具有可让与性的,并且也是存在事实上进行分割的可能性的。使用人可以通过许可使用、技术转让合同等合法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4.公知领域

指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信息、轻而易举可以获得的信息、在本行业内公知的信息,一般性的常识、经验、技术。

5.公权限制

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获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以国家公权利限制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范围以执行职务为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仍然负有保密的义务。

6.强制披露

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未上市公司可以保持其商业秘密,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一旦披露,即进入公众领域而不再是商业秘密了。

我国对商业秘密权会给予保护,但是这个保护期限在法律上面却没有相关的规定,而实际期限的长短往往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得力及商业秘密是否被公开。要是商业秘密一直没有被泄漏出去的话,那就会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这点上来看对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可以说是无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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