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起,用人单位如果欠缴社会保险费将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日前本市印发的《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将被处罚。
《社会保险法》从今年7月起实施,7月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本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将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本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征缴模式,欠缴起始之日的计算应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如果用人单位欠缴了今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而7月社会保险费的正常收款月应为8月,所以欠缴的起始之日以9月1日为界。对于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暂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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