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原告地起诉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3-08-01 08:11:45 3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原告地起诉离婚的情形:

1、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离婚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原告所在地起诉被告有效吗

原则上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在原告所在地起诉被告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才有效: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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