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2、法定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据;
(3)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4)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3、遗嘱继承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公证遗嘱应提交公证书;
(3)代书遗嘱应提交代书遗嘱书;
(4)自书遗嘱应提交自书遗嘱书;
(5)口头遗嘱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6)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4、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据
(1)房产应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发票以及出资证明;
(2)银行存款应提交银行账号;
(3)股票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股权应提交公司工商登记、出资情况的证明;
(6)债权债务除提交借据以外,应提交相关的证据。
一、继承遗产的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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