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阜新市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办理流程有哪些
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办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本单位申请函;
2、填写规范的《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表一(一式三份)。
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受理程序:
分县局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在《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分县局印章,将材料转审查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审查
(一)审查标准:同受理标准。
(二)审查程序:
1、审核: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枪支管理组人员接分县局上报的《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核。
2、审定: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副处长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退受理人员。
3、经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审定同意,由制证人员制作公务用枪持枪证,并在《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决定和送达
1、经逐级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公务用枪持枪证;制证时限10个工作日。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公务用枪持枪证制作完毕后,通知申办人领取或由属地分县局代领核发该申办人。
二、阜新市公务用枪持枪许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2015年)
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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