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指的是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并且行为人须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而此罪客观上的失职行为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检失职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商检失职罪的立案条件是: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法定其他立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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