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还款时债权人失踪,后来发现其死亡,欠款怎么办
1、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失踪的,后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死亡的,欠款按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继承人以继承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
(2)、如果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的,以债务人遗留下的财产偿还欠款;
(3)、如果债务人没有遗产留下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不能再主张债权,但继承人自愿还款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二、债务人恶意逃债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追讨欠款。
1、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2、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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