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09 22:18:46 44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5]39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我省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5]39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我省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发(1995)6号文件,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意义,不断提高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卓有成效地将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摸底测算和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各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经省劳动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同时,要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指导、监督,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省劳动厅负责推动。省体改委积极参与,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持我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二)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改革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办法,树立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在自我保障的基础上发挥社会互济的作用。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水平和费用的负担既要大体公平,又要体现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差别,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四)统一政策,依法保障。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由国家集中决策。全省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要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依法运用,依法保障。

(五)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六)管理服务社会化。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方向。目前由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方面的服务工作将逐步转向社会化,要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除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外)、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缴纳,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最终达到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按国家统计局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他收入,不计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没有实行省级统筹前,具体缴纳比例由地、市、县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测定。

企业及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5)004号文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可以根据收款人提交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直接办理划款”的规定,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对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依法强制执行,并按日加收所欠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以全省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职工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四、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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