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院对子女的判决有一定的原则,即使抚养权纠纷的一方是外国人,法院也会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不一定是对外国人。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岁以下儿童一般与母亲同住,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父亲同住:(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的儿童,不宜与母亲同住;
(2)如果子女有抚养条件但没有抚养义务,父母要求子女与之同居;(3)子女因其他原因不能与母亲同居。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与父亲同住,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可以允许他们这样做。
3。对于两岁以上的孩子,父亲和母亲都必须和他们住在一起。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处理:
(1)因其他原因绝育或者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寿命较长,生活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与其同住,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条件的。但是,如果孩子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子孙女,可以考虑优先让孩子与父母一起生活。10岁以上的父母对与父母同住的未成年子女有争议的,应当考虑他们的意见。
6、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如果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允许子女抚养是可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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