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一、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
(一)入户盗窃既遂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入户盗窃未遂,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入户盗窃的认定
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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