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证据可以作为对方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
1.对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被行政处罚的文件或者强制戒毒的书面材料;
2.对方患有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疾病的医疗证明;
3.对方还有其他子女,而自己没有其他子女的证据。
如何收集证据
1.是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调查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3.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4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是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各位当事人,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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