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后,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双方调解和好的案件,在收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撤诉裁定之后6个月,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在没有法定离婚情形的情况下,一般法院在第一次起诉时会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如果对离婚判决不服的,可以选择上诉或者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后,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再次起诉离婚需带什么材料
再次起诉离婚需要携带的材料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离婚起诉状,起诉状应写明原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2.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离婚判决书;
4.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5.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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