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律师的意见如下:
1。开发商涉嫌进行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根据你信中反映的情况,开发商在媒体上的广告和售楼人员承诺,你购买的房子有两根下水管道,其中一根是你一个人用的,但在交房时与上述承诺不符。如果开发商没有事先与您沟通,我们可以判断开发商的广告有一定的虚假成分。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开发商为购房者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在您与开发商就上述问题进行的谈判中,开发商承认广告和销售中所作的承诺(但自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以来,您从未获得开发商的书面承诺)与房屋交付的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开发商同意为您退房,但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从这个角度看,开发商已经意识到了它的过错。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想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保护自己的权利,就有一些困难:
1。由于您从未获得开发商的书面承诺,当上述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除非开发商继续承认承诺,否则您只能通过一则广告来维权,据报道,这是有证据的,会有一些不足之处。根据《广告法》,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广告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只有能够证明开发商的承诺是您购房的理由,您的诉求才能得到有力保障。
3。从法律公平的角度看,如果您同意开发商提出的退房方案,开发商应退还您的购房款,并给予您相应的利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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