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1、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本市居民,其出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居住地报出生;
2、夫妻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含外市县)的,一律在家庭户一方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须经单位同意
办理机构
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程序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结婚证;
4、出生医学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6、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证明;
7、单位接收证明等材料。
办理时限
材料符合,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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