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学历是否犯法?
时间:2023-07-11 10:22:16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歧视学历违法。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拒绝盲女报考播音主持涉嫌歧视

新闻背景:曾获全国播音主持大赛二等奖的盲人姑娘董丽娜,在今年1月和7月两次报考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播音与主持专业遭拒。日前,董丽娜已经向北京市教委送去投诉信,下一步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据10月8日《北京晨报》)。

网友靳新辉:董丽娜是个盲人,在播音主持方面颇有造诣,但是在报考该专业时却被拒之门外。自考办给的理由是:没有盲人报考播音主持专业的先例。

没有先例,不代表没有可能。国家尚无任何法律禁止盲人报考播音主持专业,法无禁令即为合法,更何况法律还是持鼓励态度的。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成人教育并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第五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这些都说明要对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进行关爱和帮助。

毫无疑问,盲人姑娘报考遭拒是对残疾人正当权益的歧视,它与就业歧视、生活歧视一样,给残疾人的生活制造了重重困境。笔者认为,教育应该消除歧视,保障残疾人拥有正常人同样受教育的权利,鼓励残疾人通过不懈的努力,获取与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提高这个群体的生存能力和生活自信。(靳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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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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