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携带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结婚登记证)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权属证明等。)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在C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在C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自愿离婚,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当场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程序
(一)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
(二)双方当事人准备好相关证件和材料: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6、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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