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先由保险人赔偿。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并未为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先行在相当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的部分,由过错方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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