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外遇离婚原则上不可以要求赔偿。但外遇行为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当地经济水平、行为情节等因素确认具体数额予以赔偿。因为我国婚姻制度中,能够请求赔偿的情形仅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并不包含普通的外遇行为。
妻子婚外情致离婚要赔偿丈夫精神损失吗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许原告丈夫李某与被告妻子小红离婚,被告小红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原告李某诉称,1996年3月,我与小红经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红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一名男子还曾持刀跳墙进入我家宅院。故我提起诉讼,要求与小红离婚,要求小红赔偿我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小红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我承认曾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名男子也曾持刀进入我家宅院,也承认该行为不对。但我认为,该行为没有对原告造成伤害,故不同意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承认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也承认该行为不对。因该行为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对李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也给李某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故小红应给付李某精神抚慰金予以补偿,故判决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小红离婚,被告小红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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