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应该同时将抗诉书副本交给当事人;即检察院抗诉应当通知被告人。在被告人提出上诉而公诉人(即检察院)不提出抗诉时,上级法院仅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进行审理。如上所述,如果检察院未针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那么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决应当是有利于上诉人的。如上所述,在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情况下,所谓的“中院裁定内容证明了二审法院已经采纳的上诉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上诉意见,故而,重审时一般不会出现将缓刑改判为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全文4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