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一男研究生宿舍强制猥亵室友,法律对强制猥亵男性的相关规定
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审理一起强制猥亵案件,一名男研究生在宿舍强制猥亵自己的室友。目前,被告人尹某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检方指控,去年10月,被告人尹某不顾与其同宿舍的被害人柳某的反对,在南京玄武区某房间内,强行对柳某实施猥亵行为。公诉机关认为,应该以强制猥亵罪追究被告人尹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对检方指控其犯强制猥亵罪的主要事实定性不持异议,仅辩称其未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其辩护人对指控持有异议,提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不排除被害人半推半就,故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与被害人柳某系南京某某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同住玄武区的某某学生宿舍内,案发当日尹某不顾柳某反对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案发后第五天,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经查,尹某到案后多次供述案发时被害人明确拒绝,但尹某仍然采用了将欲离开的柳某拉到床边、控制双手等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二、法律中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该条同时规定,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从事该行为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加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据前两款从重处罚。
长期以来,男性被性侵,尤其是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男性被性侵的情况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令人遗憾的法律空白。
此次刑法修改,试图填补这一空白。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扩大了保护对象。
实践中性侵已满14周岁男性的现象确实存在,且危害性较大。根据规定,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不仅包括异性间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也包括同性间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
同时加大了对猥亵他人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修正案中有其他恶劣情节是指犯罪分子强制猥亵多人,甚至是长期、多次猥亵他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或者身体伤害的情形等。
三、猥亵罪与一般猥亵的区别
1、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3、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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