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如果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特别恶劣的,那么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危害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
(四)客观方面是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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