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居民:(一)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二)婚姻档案;香港、澳门居民:(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三)婚姻档案;台湾居民:(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三)婚姻档案;华侨及出国人员:(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婚姻档案;外国公民:(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婚姻档案。
涉外婚姻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结婚公证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当事人身份证明,即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其他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全文4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