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
2.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3.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
公司法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
法律规范既有强制性的,也有任意性的。强制性规范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范,任意性规范是人们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规范。一般来说,作为一部法,其既包括强制性规范,也包括任意性规范,只是在不同的法中,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比例不一样。
在《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数量大大地超过了任意性规范的数量。公司法规范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它明显地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这一特点在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中也得到了突出体现,是“私法公法化”趋势的集中反映。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严格性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这种严格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经营、解散等都作了严格规定,当事人的协议不能改变公司法律规范。
第二,公司法规定了违反该法应负的严格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公司法规定了国家以其强制力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公司法的严格性、强制性并不意味着绝对排除其任意性规范的存在。
公司法既有为数众多的强制性条款,又有相当数量的任意性条款,它是两者相结合的一种法律规范形式。公司要服务于商品流通领域,股东要谋取利润、承担风险,其利益与公司息息相关,这就决定了公司的组成及活动要尊重有关方面和股东的意愿。如股本金的减少,既可减少股数,又可减少每股金额,属于任意性规范。
《公司法》第177条第1款,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法》第178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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