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与侮辱妇女罪在行为性质上有近似之处,都有侮辱人格尊严的社会危害性,但侮辱妇女罪是一个比侮辱罪处刑重的罪名。被告人侮辱的对象是妇女,所犯的必然是侮辱妇女罪,且是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按刑法规定,应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
(1)行为人侵犯的客体为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2)犯罪的对象为行为人妻子,是妇女,且是公然暴露妇女身体的隐私;
(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报复泄愤而故意脱光被害人衣服,以达到侮辱的目的;
(4)侮辱妇女罪不一定公然实施。但行为人公然侮辱妇女,具有加重处罚之情节。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侮辱妇女罪,而构成侮辱罪。理由是:
(1)犯罪客体不符合侮辱妇女罪立法本意。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和名誉,但是,本案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没有对社会生活秩序构成侵害或威胁。侮辱妇女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它侵犯的客体侧重在于危害社会管理秩序;
(2)从犯罪的对象上看,不符合侮辱妇女罪特征。侮辱妇女罪是行为人出于流氓动机实施犯罪,它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妇女,是在实施犯罪中随机选择的,而本案中行为人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
(3)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不符合侮辱妇女罪特征。侮辱妇女罪中,行为人往往出于寻求刺激的流氓动机而侮辱妇女,客观上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其目的不在贬损被害人的人格,贬损人格是一种手段,以完成自己的流氓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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