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质押怎么实现质权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但最终质权人能否实现债权尚不得知。因为要想实现股权质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且采取法定的方式进行,即使在操作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各项事宜,稍有不慎债权人就有可能无法实现质权,若严重的话还有可能“鸡飞蛋打”。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二、质权实现的含义
股权质权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三、质权实现的条件
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
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如国外的立法例中,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
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当然了在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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