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调查】
采购是一个厂家生产经营活动的首要环节,采购物品的价格高低直接影响一个厂家的生产成本与生产利润,采购物品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一个厂家产品和管理的质量,是厂家得以生存与发展的产品质量生命线。采购活动是采购人员在采购物品中与生产厂家、经营企业或销售人员进行的商品买卖活动,在这种商品买卖活动中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采购员受贿的背后是隐藏在卖场采购环节的商业贿赂黑洞。作为行业潜规则,供货商要想进入卖场、降低扣点,需要打点采购经理、采购主管等多道关口,为此掌握一定权力的采购人员就有了灰色收入的空间。
每个采购员一年经手的款项高达千万元甚至更多,于是我们身边就活跃着不少年收入上百万元的采购员。据了解,现在零售行业涉及商业贿赂的金额多在几万元到上百万元之间。但由于涉及的人数众多,各企业目前基本没有根治这类腐败的切实可行的办法,目前主要通过压低采购价格上限的方式约束采购人员,或将采购部和质检部分立,以互相制约的方式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
【法律分析】
私营企业的采购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要求供应商提高单价,并获取高出部分的差价。采购员采购物品时吃点回扣,拿点好处费,似乎已成了潜规则。采购人员的这种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评价?
有人认为,采购人员的这种行为构成商业贿赂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人认为这种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专家律师对此认为采购员的这种行为根据法律应该定性为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采购人员的上述行为,是利用采购的便利,通过供应商的虚假价格骗取企业的财物,财物的流转过程是:所在企业供应商采购人员。侵占的是企业的财物,侵犯的是企业的财产权,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的犯罪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行为人收受的不是企业的财物,而是第三人(在经济往来中,多是企业的交易相向对方)的财物。采购人员的上述行为中,虽然财物表面上来自于供应商,但并不属于供应商,供应商只相当于转交人,财物的所有人实际是企业,所以该行为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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