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教师资格证办理条件
时间:2023-02-25 16:22:17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的中国公民。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除应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外,还应同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工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省教育厅制定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标准与办法实施。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具体标准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5、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及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会和省教育厅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必须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及《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或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老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7、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需户籍或工作(人事档案)在嘉兴。

二、办理材料

1、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2、申请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需验证原件;

3、教育部承认的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需验证原件;

4、户口本复印件A(上交工作单位不在嘉兴证明材料者需要);

5、工作单位在嘉兴证明材料原件(上交户口本(嘉兴)复印件申报者不需要);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需验证原件;

8、教育学合格证书(国考考生、师范生不需要);

9、心理学合格证书(国考考生、师范生不需要);

10、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省考考生、师范生不需要);

11、学习成绩单(含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实习成绩)非师范生不需要);

12、与网报相同彩色证件照原件1寸2张;

13、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申报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未提供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者提供);

14、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申报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未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者提供)。

三、办理机构:嘉兴市教育局办理地点:嘉兴市勤俭路975号咨询电话:0573-82085794教师资格认定每年两次,春、秋各一次,受理接待时间以教育部、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每年设定的时间段为依据具体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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