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别认定
时间:2023-04-12 18:30:27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绑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主要是利用不在现场的第三人对被绑架人安危忧虑的,向不在现场的第三人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要求为目的,并且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实力控制了人质。

二、绑架罪的认定标准

绑架罪的认定标准可从犯罪构成两阶层体系分析,先分析客观要件,再到主观要件,即先进行事实判断,在进行价值评价。

1.绑架罪的客观要件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提出索要财物或重大不法要求。对象是任何自然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特殊关系的人。

(1)

一般认为,扣押人质,索取微不足道的财物或者其他轻微不法要求的,不宜认定为绑架罪。符合非法拘禁罪等罪构成要件的,以其他罪名处理。如行为人借岳母来访之机,不准岳母回家,要求妻子早日从娘家返回的,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绑架不要求使被害人离开原来的场所。

(3)绑架行为应具有强制性,包括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实力控制等行为。如对于缺乏或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采取偷盗、运送等方法。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或者手段轻微达不到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第3款专门明确,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绑架罪的规定处罚。

2.绑架罪的主观要件:故意,并且需要具有利用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行为人不具备这一意思,在实力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行为,不成立绑架罪,视其行为性质认定为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

3.绑架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别认定

1.从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犯罪主体及犯罪既遂标准等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行为对象

因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方法,以被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一般为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挟的人及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

(2)犯罪时间

绑架罪由于是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因此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罪只能是在当场及在暴力、

胁迫行为实施的当时劫取财物;

(3)犯罪主体

绑架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于抢劫罪,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应当负刑事责任;

(4)既遂标准

犯罪既遂标准不同,绑架罪并不以行为人实际获取他人财物为既遂标准,而抢劫罪必须是实际劫取财物(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除外)。

2.绑架罪与抢劫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索财行为是否向第三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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