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228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迎军,男,21岁(1985年8月1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陈家台村西街80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羁押,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迎军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15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迎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迎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陈迎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迎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迎军的撤诉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迎军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15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之愉
审判员史迹
代理审判员关芳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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