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有无人身损害不影响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时效。
二、财产损害有哪些赔偿方式
财产损失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仅具有开始诉讼时效期间的意义,而且还是决定诉讼时效期间长短的灵活的调节器。考察世界各国关于侵权责任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大致有两种:
一是客观起算点,即将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时间确定在一个客观的时点上,如损害发生时、义务违反时、实施侵权行为之时或诉因产生时等,如意大利民法第2947条规定“对违法行为所致损害主张赔偿的权利要在权利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卢森堡、芬兰规定为损害发生时,瑞典则将时效的起算点确定为加害行为发生时。不过,采用客观起算点的国家,多数规定为损害发生时,采用加害行为实施时的比较少。因为,重要的不是违反义务发生的时间,而是损害发生的时间,只有在损害发生时才成立侵权,受害人最早在此时也才可以主张权利。
二是主观起算点,即将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时间确定在受害人主观认识之时,如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受到侵害之时、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等。
总的来说,在我国的法令体系中对侵权案件起诉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开端的时刻确定在受害人片面知道之时,如果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遭到危害之时、知有危害及赔偿义务人时算,两年之内申述有效。这一条也适用诉讼时效连续或中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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