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芙蓉新区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6:33:00 1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执业资格:一、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二、符合下列第1项、第2项、第3项,并具备下列第4项和第5项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5、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二、办理材料

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合法、完整

大一寸光面蓝底免冠照片。

推荐机构或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对原件

推荐机构或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对原件

由公证员拟任职公证机构出具,内容真实、合法、完整

推荐申请申请任职的公证机构出具,内容真实、合法。

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合法、完整

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内容真实、合法、完整。

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内容真实、合法、完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分厅,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国家司法部作出任命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广东省司法厅出具《公证员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办理结果可按约定的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韶关市司法局律公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国家司法部作出任命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广东省司法厅出具《公证员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办理结果可按约定的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领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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