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残交通事故所需资料有哪些?
时间:2023-08-31 11:50:08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内容主要是关于颅脑损伤和骨折伤者的评定和治疗要求,以及相关机构的备案和介绍。主要思想是提醒相关单位注意颅脑损伤和骨折伤者的评定和治疗,并要求具有资格的机构向相关部门备案,方便当事人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评定和治疗。

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颅脑损伤较重者需要住院,并且需要记录在病历中(如果有原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片。

3、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建议: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

4、法医于评定材料齐备后30日内做出《伤残评定书》,《伤残评定书》由事故办案单位取回。

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评定伤残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交通事故评定伤残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结论;

2. 患者诊断证明或者医疗诊断证明;

3. 医疗费用清单或者医疗费用票据;

4. 残疾程度鉴定意见;

5. 误工损失证明或者残疾赔偿金鉴定意见;

6. 护理期限或者护理费用凭证;

7. 残疾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心意确认书;

8.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清单。

以上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否则可能会影响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颅脑损伤和骨折伤者需要遵守医院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评定。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相关部门备案,以便及时、准确地进行评定。同时,当事人也应该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资料,以确保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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