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是指将一个或者多个公司合并为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在这里,被吸收或者被合并的公司,只要注销登记符合形式要求,就不需要注销主体进行清算。因此,被吸收或被合并公司债务的界定直接决定了公司合并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公司类型的不同,公司法对被合并公司的类型是否加以限制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对《公司法》合并的立法解释和理论解释有两种态度:(1)公司类型是无限制的,即不仅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同类公司可以合并;不同类型的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合并
(2)公司类型限制主义
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中都采取这种态度,具体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在合并前对公司类型进行限制,即:,类似公司的合并,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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