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过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法院是否受理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除了法律规定的中断事由,法院不予受理。
二、诉讼时效要件是什么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一)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二)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三、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一)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
2、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满的次日起算;借款、买卖等合同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3、无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5、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和加害人之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赔偿请求权,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但是在上述各种情形中,如果是从一天中途开始的事实起算(如侵权),因当天不足一天,为保障权利人能够切实行使权利,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如果是从一天的零时开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则开始的当天计算在内。
(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只适用于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
全文9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