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可以撤回吗
该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取消该要约,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关于合同的撤销,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由此可知,具备一定条件的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被告在通知中确定了原告缴纳承包金的最后期限,也就是确定了承诺的期限,因而已构成不可撤销的要约。被告于2003年3月2日的公开招标行为,已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关于要约不可撤销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权利。
由于被告向原告发出的通知系不可撤销的要约,故原告有权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2003年3月2日原告得知其承包的虾池被公开招标后,即赶往现场要求缴纳承包金,虽然遭到被告的拒绝,但其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明确,视为原告按要约的要求以行为作出了承诺,合同成立,原告有权继续承包虾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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