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员怎么可以减刑?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2、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3、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二、如何对犯罪分子进行减刑?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三、减刑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如何规定?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
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得少于十二年。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狱的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或者有立功的表现就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执行机关会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一般判处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为原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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